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50页(4302字)

又称行政法渊源。行政法律规范的载体或表现形式,亦即行政法律规范的来源或出处。行政法由于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极为广泛、分散和变动性大,不可能制定统一的法典,故其法源众多。我国行政法主要有下述法源:①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不仅是行政法的渊源,同时也是其他法律部门的渊源,但是由于行政法与宪法有着最为密切的联系,所以宪法作为行政法的渊源,包含着更多的行政法规范和重要的行政法原则,宪法包含的行政法规范主要有:关于行政管理活动基本原则的规范。如关于人民参与管理的原则、法制统一的原则、工作责任制原则、民族平等原则、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接受人民监督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等基本原则规范;关于国家行政机关组织、基本工作制度和职权的规范,如关于国务院的组织、基本工作制度和职权的规范,关于国务院各部委和审计机关的基本职权规范,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基本工作制度和基本职权的规范,关于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组织、基本工作制度和基本职权的规范等;关于国家行政区域的划分和设立特别行政区的规范;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如关于公民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取得赔偿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权、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逮捕拘留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以及服兵役的义务、纳税的义务、遵守法律、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的规范;关于保护外国人合法权益和关于外国人义务的规定;关于国有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外资或合资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劳动者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的规范,如关于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规范、关于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自主权的规范、关于国家保护私营经济合法权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的规范等;关于国家发展教育、科学、医疗卫生、体育、文学艺术、新闻广播、出版发行等事业方针政策的规范,关于发挥知识分子作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推行计划生育、保护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范,关于加强国防、保卫国家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的规范等。②法律。法律作为行政法的渊源,包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也包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非基本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法律既是行政法的渊源,自然也是刑法、民法和其他部门法的渊源。但单个的法律有些仅包含行政法规范,如《国务院组织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些则不包含行政法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1997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等;有些既包含行政法规范,又包含其他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主要作为行政法渊源的法律不仅包含行政法规范,同时还可能或多或少地包含某些其他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如许多行政法律中就包含有关刑法规范(行政法律中规定的刑罚又称“行政刑罚”)。此外,主要作为其他法律部门渊源的法律也可能或多或少地同时包含某些行政法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同日公布)中关于结婚登记的规范就属于行政法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根据1993年2月2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修正)中关于商标登记、管理、争议裁决的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81年12月1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根据1993年9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修正)中关于合同管理、违法合同的处理的规范亦都属于行政法规范,等等。③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宪法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它作为行政法的渊源,调整着国家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广泛的行政社会关系,其数量是大量的,《国务院公报》每年登载的行政法规即有几十项之多。在1982年现行宪法颁布以前,行政法规不仅指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而且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所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此外,应该特别指出,说行政法规是行政法的渊源并不等于说行政法是行政法规的总称或行政法是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总称,因为行政法规范不仅存在于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之中,同时也存在于法律和其他形式的法律文件之中。再者,说行政法规是行政法的渊源也不等于说所有的行政法规都是行政法,或所有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都是行政法,因为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不仅可以载有行政法规范,而且也可以载有经济法、劳动法、婚姻法,甚至民法和刑法的规范(尽管这种情况较少)。④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指国务院各部、委和某些其他工作部门发布的规章。根据宪法和组织法,在国务院的工作部门中,只有部委才能发布规章。但根据实际的迫切需要,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授权,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和某些其他工作部门也可以发布规章。部门规章作为行政法的渊源,其数量比行政法规更多,调整着广泛的行政社会关系。⑤地方性法规。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根据现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此外,经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特别授权,经济特区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根据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性法规调整着广泛的行政社会关系,是我国行政法的重要渊源之一,自1982年现行宪法颁布以后,我国各省、市、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开始行使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陆续制定了一大批规定有关地方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⑥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根据现行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不同于地方性法规。首先,地方性法规必须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则可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对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在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作某些变通。其次,地方性法规只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人大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大和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而自治条件、单行条例则可由省一级的自治区、省辖市一级的自治州以及县一级的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再者,地方性法规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而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和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作为行政法的渊源,既可以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也可规定地方行政管理事务,如一些自治地区人大制定的集市贸易管理条例、食品卫生管理条例、保护农村专业户合法权益的规定等。⑦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作为行政法的渊源,其数量大大超过地方性法规,调整着广泛的行政社会关系。

上述规范性文件应该说是行政法的最主要的渊源,行政法规范主要存在于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之中。但是除了上述规范性文件以外,下述文件亦可成为行政法的渊源:①条约或协定。国际条约或国家间协定有的涉及国内行政管理,成为调整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外国人之间行政关系的行为准则,因此,它们也是行政法的渊源。②国家机关的法律解释。国家机关的法律解释也是行政法的渊源。法律解释包括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解释、最高国家司法机关的解释、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的解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解释。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对法律解释作出了如下决定: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两院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③国家行政机关与执政党、社会组织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国家行政机关与执政党、社会组织联合发布的作为行政法法源的规范性文件是社会主义国家行政法的一大特色。这样的规范性文件虽然不多,而且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党政不分的现象的逐步消除,今后将会更少或不再存在,但现在它仍是行政法的一个渊源。例如,国务院和中共中央联合发布的文件,国务院和总工会、妇联等联合发布的文件,有些即涉及一定的行政管理问题,调整一定的行政关系,因此,它们也应认为是行政法的渊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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