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52页(220字)

行政法规失去对所调整的对象的约束力。除了少数行政法规中规定失效的时间外,一般行政法规对失效时间不作规定。行政法规的失效形式有:①调整同一问题的新行政法规颁布后,旧的行政法规失去法律效力,即新法废除旧法。新法废除旧法有时在新法中明确规定。新法若无明确规定,旧法规定与之相冲突的,适用新法。②行政法规调整的社会事实已消灭或任务已完成,相应的行政法规失效。③在法规清理中宣布废止过时的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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