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内亚渔业管理机构权限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85页(409字)

几内亚《第133/PRG号法令》第4条规定,海洋渔业局在其权限范围内有资格采取各种措施,以达到其既定目标,特别是:(1)参与制订发展品生产及加工的计划;(2)普查并集中渔民的需求;(3)分配和控制国家为达到计划中确定的目标而提供的资金;(4)通过直接干预渔业合作社和工业渔业组织的活动,监督计划的执行,以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数量;(5)租用、建造或获得从事活动所需的不动产(办公楼、储存店、鱼品加工设施);(6)建立一个科学技术服务部,一方面向渔业机构提供情报和信息,帮助其完成任务,发展产品质量和数量;另一方面,根据需要,建立鱼品加工厂,并为这些产品的良好保存和运输(盐渍、烟熏、腌制、灭菌消毒、冷链和冷藏车)采取必要的手段;(7)注意鱼在港口或在内地的质量、储藏和妥善保管;(8)与商业部各专业部门合作,采取各种措施,使人们了解和评价几内亚鱼品在国际市场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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