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内亚渔业管理机构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85页(409字)
几内亚《第133/PRG号法令》第5条规定,海洋渔业局的财会管理须遵守商业公司中现行法律惯例,并因此遵守商业会计条例。海洋渔业局与第三者的关系通过法律和商业习惯来调节。第6条规定,根据乡村经济和手工业部长的建议,海洋渔业局由一名局长领导,由共和国总统法令任命的副局长做助手。第7条规定,局长受权以海洋渔业局的名义进行活动,为海洋渔业局的运转制定各种规定,采取各种行动。他可雇佣和解雇职员。在几内亚的或外国的、官方的或私人的任何法人面前,以及在任何司法机构面前,局长代表海洋渔业局。对于日常联系中和会计文件上,局长代表海洋渔业公司签字。局长命令通过邮政支票服务部在国家银行账册上开户头并用来开展业务。他负责签订超前资金协议、购、销、租赁合同,与各市场发生联系。他应很好地保管会计文件、文书和档案,在有条例要求的内容的登记册上画押。局长外出之前,可自行将权利授予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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