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特迪瓦禁止买卖毒鱼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10页(278字)
科特迪瓦1967年颁布《关于禁止在科特迪瓦买卖某些种别的有毒鱼类的法令》规定:(1)在科特迪瓦国土上,禁止将以下各科的鱼类作为食用鱼卸货、陈列、发售或直接销售,这些鱼被视为有毒鱼类:豚科中为密沟豚、斯氏圆豚;兔头豚科中为滑背河豚、花鳍兔头豚;刺豚科中为刺豚、短刺豚;在鹦嘴鱼科中为鹦鲷。上述毒鱼通常叫“兔子鱼”、“鹦鹉鱼”、“江鳕”等。(2)渔轮和小船必须把上述鱼类扔回海中。(3)允许出售刺豚科或“灯笼鱼”的干皮供做灯罩、帽檐或装饰品的原料,但必须按规定把鱼肉和内脏丢回海中,违反规定者按有关法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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