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捕鱼许可限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75页(269字)
泰国1939年《渔业水域内的捕鱼权法》第5条规定,捕鱼许可证不得发放给:(1)任何外国人,或(2)除了所有股东都是泰国人的任何普通合股公司,或(3)任何合伙有限公司,不包括所有参加的,对债务负无限责任的股东都是泰国籍的公司,也不包括70%以上的资本为具有泰国籍的自然人所拥有的公司,或(4)任何有限公司,不包括泰国籍的董事占半数以上且其70%以上资本为泰国籍的自然人所拥有的公司,这样的公司对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没有限制。得到许可证的合营企业或公司必须按泰国法律进行注册,并在泰王国设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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