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环保命令遵从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99页(423字)
加拿大《环境保护法》第235条规定,在一项检查或搜查过程中,执行官有合理的理由认为本法或规章的任何条款在第2款所规定的情形下已经被一个连续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违反,或者上述任何条款在该款所规定的情形下将会被违反,此时,执行官可以签发一项环境保护遵从性命令。这些措施在所处情形下是合理的,并且与环境和公共安全的保护相一致。采取这些措施的目的是为了停止或避免实施所指控的违反行为。为了上述的目的,所指控的违反行为已经或将要实施的情形如下,即:(1)出口、进口、加工、运输、处理或分配某种物质,或者包含某种物质的产品;(2)占有、存放、利用、销售、供给销售、广告或处置某种物质,或者包含某种物质的产品;(3)在商业制造或处理活动中利用某种物质或包含某种物质的产品;(4)关于一项通知、许可、批准、执照、证书、准许或其他授权,或者某种条款、条件的作为或有作为,或者在缺乏前述情形的情况下的一项作为或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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