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草地基地建造条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48页(215字)

韩国《草地法施行令》第10条规定:可依据本法规定而宣布为基地建造地区的区域,须具备下列主要条件:(1)土地面积在40公顷以上,在面积计算中,土地间最短距离在1公里以下的2块以上互相分离的土地,可以合算为1块土地;(2)可以进驻2户以上畜产农家;(3)可以取得畜产开发示范效果;(4)邻近有畜产发达的地区,或土地所有者希望从事畜产;(5)不包括农林水产部令规定之基准以上的农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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