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草地建造转用许可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48页(247字)

韩国《草地法施行令》第16条规定,在相当于下列各款之一的情况下,予以本法规定的草地转用许可:(1)作为重要产业设施、公益设施、居住设施或观光设施等主务部长官认为必要所推荐的设施用地而转用时;(2)作为农水产品处理、加工、保管设施和农水产设施的用地而转用时;(3)作为农作物栽培用地而转用时。但是,当作为果树用地而转用时,限倾斜度在15度以内的草地;(4)除第1款至第3款以外,作为主务部长官推荐的、农林水产部长认为特别需要的设施用地而转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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