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草地建造投资支付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48页(260字)

韩国《草地法施行令》第13条规定:(1)当土地所有者或国有、公有地管理厅随着赁贷借契约期满而拟解除其契约或解止国有、公有地贷付契约时,须在赁贷借期满日或贷付契约解止日的6个月前,将之通知许可厅和代理建造者;依据第12条之规定的草地建造费和鉴定机关评价的金额,须在赁贷借期满日或贷付契约解止日的2个月前支付之。(2)依据第1项之规定而收到草地建造费及鉴定机关评价之金额者,须自赁贷借期满日或贷付契约解止日起的1个月内,向土地所有者或国有、公有管理厅移交该当草地和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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