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草地建造投资计算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48页(196字)
韩国《草地法施行令》第12条规定,当赁贷借契约期满或贷付契约解止时,土地所有者或国有、公有地管理厅依据本法规定向代理建造者或草地建造者支付的草地建造费用,依据农林水产部令之规;为畜舍等附属设施而投资的费用为鉴定机关所评价的金额。但是,作为得到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补助而建造的草地,当自草地建造完了之日起未经过5年时,须扣除相当于补助金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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