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草地建造代理指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48页(201字)

韩国《草地法施行令》第11条规定:(1)可得到本法规定的代理建造者和本法规定的代理管理者之指定者,分别为许可厅所认定的有诚实完成草地建造及管理之能力者。(2)许可厅拟指定代理建造者或代理管理者时,须将下列各款事项通知有关机关或利害关系人,并将之公布7日以上:土地所有者和土地管理者的住所及姓名;该当土地的位置及面积;代理建造者或代理管理者的指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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