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地方森林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16页(714字)

德国《黑森州森林法》规定:(1)森林所有制分为国有林、公有林、私有林三种。为整顿和改善森林结构,州辖地区应制定州林业纲要,确保森林效能。(2)更新,采伐迹地、透光林分、林中空地和疏林地,必须立即更新或补植。(3)森林维持,禁止采伐50年以下的针叶林分和80年以下的阔叶林分,或使其林木蓄积量下降到常用产量表蓄积量的40%以下。(4)森林砍伐,只有经中级林业机关批准,才能砍伐森林和改变其经营方向。(5)营造新林,营造新林和本法规定的森林草地上造林,需经基层林业机关批准。(6)荒地造林,在荒地和其他不宜于农业和其他经济部门利用的,出于土地保养特别是土地开发利用或风景保护等原因应育林的地产上造林,可由基层林业机关同农业和乡村发展局协商后规定。(7)森林保护,林主有义务竭力保护森林,免受有害动植物、破坏性自然事件、火灾和违反森林法行为等的危害。(8)林地划分,需经基层林业机关批准。通常不得建立小于1公顷的独立森地。(9)林道建设,林主有义务在其支付能力范围内,建设或维持为符合规定的森林经营所必要的运材道路。(10)森林的次要收益,森林的次要收益(如干草、青草、森林草地)只有在不妨碍森林按规定进行经营的情况下,才能利用。(11)防护林和禁林,如为了防止或预防某种有可能给公众带来严重不利或沉重负担的危险,有必要实施或者中止某种林业方面的措施,则中级林业机关可宣布森林为防护林。(12)赔偿,如林主的森林被宣布为防护林、禁林或游憩林,或者在土地保养和自然保护范围内,颁布了其他有利于公众的经营规定或限制性措施,因而对林主无限制地按规定经营其林地产生不利,则林主有权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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