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巴尼亚森林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17页(411字)

阿尔巴尼亚《森林保护法》规定:(1)森林资源由农业部通过林业总局、林业局和林业办公室等林业机关管理。(2)所有森林根据管理计划进行管理、开发和利用;管理计划由农业部制定通过。(3)森林管理旨在开发乔木林,使灌木林逐步变成乔木林;除杨树、桉树、洋槐外,乔木林在未达到60年树龄时不得利用,而灌木林在未达到10年树龄时不得利用。(4)森林全年利用的总数即全年采伐量,不得超过管理计划所规定的任何林业全年可采量的一半以上。(5)林业机关、国营森林开发公司、农业合作社和社员解决建筑和烧柴时有权利用森林,其他单位利用森林需经部长会议批准。(7)在规定日期不交纳的林业税金,按照国民收入的提取条款处理;进行有利于林业和狩猎发展的各种工程所需的木材,可在全年伐采计划外,免税采伐。(8)位于林区的临时建筑及各类设施应在工程结束后一年之内拆除,逾期不拆,建筑和设施无偿归林业机关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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