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草地建造损失补偿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47页(283字)
韩国《草地法施行令》第9条规定:(1)拟得到本法规定的损失补偿者,须向许可厅提出农林水产部令规定的请求书。(2)收到第1项规定之损失补偿请求书的许可厅,须与请求补偿损失者协商损失补偿额和补偿金的支付时间。(3)当自依据第1项之规定的请求补偿损失之日起3个月以内未达成协议时,请求补偿损失者可依据农林水产部令之规定申请调整。(4)依据第3项之规定而收到申请书的市、道知事或农林水产部长官,须自其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经该当草地建造审议委员会审议后,决定损失补偿额及其支付时间,并立即将其内容通知有关机关及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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