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不动产破产转移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75页(247字)

新加坡1985年《土地权属法》第99条规定:(1)根据所有者的破产申请,或根据死亡所有者破产的遗产管理法令,要求土地的正式代理人可通过法定形式申请成为他要求的转移土地的所有者。根据破产请求或有关规定的证明,登记员可在土地登记文书或抵押、留置、租赁文书上作登记备忘录。(2)尽管当时有其他关于破产的任何成文法的规定,已登记的土地受本条遗产转移申请登记规定的约束。(3)按照本法,任何处置正式代理人为所有者的土地的行为,在当时可由正式代理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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