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草地建造审议机构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47页(495字)
韩国1987年7月1日颁布《草地法施行令》,共20条。其中第2条规定:(1)依据本法规定而设在农林水产部的草地建造审议委员会由包括委员长和副委员长各1人在内的1至15名委员组成。(2)委员长由农林水产部次官出任,委员由所属机关长在内务部、财务部、国防部、农林水产部、建设部、保健社会部、山林厅及环境厅所属的局长或三级以上的普通公务员中各指定1人和农林水产部长官在对草地建造及事后管理有着丰富的学识与经验者中委托的1人至4人出任。(3)在审议与汉城特别市、直辖市或道相关之事项的情况下,当委员长认为必要时,可让设在市、道的草地建造审议委员会的委员长参加会议。第3条规定:(1)委员长统理委员会之会务,并代表委员会。(2)当委员长有事故时,副委员长代行其职务。第4条规定:(1)委员长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出任其议长。(2)委员会的会议以在籍委员的过半数出席而开议,以出席委员的过半数赞成而议决。第5条规定:(1)委员会设干事及书记各1人,干事及书记由农林水产部长官在其所属职员中任命。(2)干事奉委员长之命而处理委员会的事务,书记辅助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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