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草地建造罚则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47页(290字)
韩国《草地法》第30条规定,对于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而转用草地,或以不正当之方法而取得草地转用许可者,处以1年以下的徒刑或该事实被确认之年度的草地建造单位费用乘以转用部分的面积(公顷)所算出之金额的三位以下的罚金。第31条规定,对于相当于下列各款之一者,处以100万元以下的罚金:(1)违反第8条和第11条之规定者;(2)无正当事由而妨碍草地建造事业之施行者。第32条规定,当法人的代表者、法人或个人的代理人、管理人及其他从业人员就其法人或个人的业务而犯有本法的违法行为时,除处罚行为者外,对其法人或个人也处以相应各条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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