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39页(271字)
瑞典《环境损害赔偿法》规定:(1)请求本法规定的赔偿,应当向侵害行为所在地或者侵害行为主要发生地的地方法院起诉。(2)涉及他人土地上的不动产、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赔偿,应当向行为所在地或者行为主要发生地的财产法院起诉。(3)从事或者拟从事可造成本法规定的损害或伤害的活动者,可以请求所在地或者行为主要发生地的财产法院考虑赔偿问题。(4)规定涉及的诉讼费用,适用财产征用案件有关费用的条款。财产补偿请求被依法驳回的,适用《司法程序法典》有关诉讼费用的条款。此类条款也适用于本法规定的其他诉讼。
上一篇:瑞典环境损害赔偿利益立法
下一篇:瑞典环境损害保险制度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