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地开发处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28页(323字)
韩国《农地扩大开发促进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将开发农地转用于农业以外者,处5年以下徒刑或处以1000万元以下罚金,亦可并罚之。在这种情况下,追征恢复原状所需费用。无正当理由妨碍获得开垦许可后实施开垦事业者,将开发土地转让、租赁他人或提供担保之用者,处以2年以下徒刑或处以50万元以下罚金。违反本法有关不得为开垦设置障碍的规定者,处1年以下徒刑或处以30万元以下罚金。符合下列各项之一者,处以20万元以下罚金:(1)妨碍本法规定的进行农地调查出入、变更开发障碍物者;(2)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农水产部长官的承认,擅自变更农地用途者;(3)移动、污损或除掉为实施开垦事业而设置的标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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