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93页(1402字)

1980年11月20日至1981年1月25日由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10名主犯进行的审判。1980年2月,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决议,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一案进行审查后认为,他们已触犯国家刑律,应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80年4月,公安部正式决定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件进行立案、侦查。1980年9月22日,公安部在此案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此将制作的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980年9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负责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件进行检察起诉和审判,任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火青兼任特别检察厅厅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为特别法庭庭长;决定特别法庭设两个审判庭,任命了特别检察厅副厅长、检察员和特别法庭审判员;决定对案件进行公开审判。特别法庭的判决为终审判决。

1980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将起诉书正式移送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10名主犯提起公诉,指控他们分别犯有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罪,反革命杀人、伤害罪,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刑讯逼供罪,非法拘禁罪等,要求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起诉书同时指出,此案主犯林彪、康生、谢富治、叶群、林立果、周宇弛已经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第5项的规定,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其他人犯另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于1980年11月6日接受起诉书,经过对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决定开庭审判。特别法庭在开庭审判前向10名主犯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姚文元、陈伯达、吴法宪、李作鹏、江腾蛟分别委托律师为其辩护,被告人江青、张春桥、王洪文、黄永胜、邱会作没有委托辩护人,也拒绝特别法庭为其指定辩护人。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于1980年11月20日至1981年1日25日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判。特别法庭先后开庭达33次,对10名被告人进行了45人次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结束后又进行9次法庭辩论。在此案开庭审判期间,先后有49名证人和被害人出庭作证,对873件证据进行了调查。法庭查证属实的大量证据证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10名主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1981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10名主犯进行了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阴谋颠覆政府罪,策动武装叛乱罪,反革命杀人、伤害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诬告陷害罪,分别判处江青、张春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王洪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姚文元有期徒刑20年,陈伯达18年,黄永胜17年,吴法宪17年,李作鹏17年,邱会作16年,江腾蛟18年,上述7名罪犯还均被剥夺政治权利5年。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一案的审判在国内外产生了巨大影响,被认为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史上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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