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898页(650字)

第二十五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二十六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二十七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八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时,提质询案的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常务委员会或者专门委员会的多数成员,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可以要求再次答复。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质询的问题作出决定。

第二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质询案,在未作出答复前,提质询案的人员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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