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工作机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18页(1006字)

第七条 县、乡两级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县级选举委员会由十三人至十九人组成,乡级选举委员会由七人至十三人组成。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第八条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选举法》、《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和本实施细则,严格依法办事;

(二)制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工作计划规定选举日;

(三)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名额;

(四)组织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印发选民证;受理对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五)组织各选区推荐代表候选人,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六)组织各选区选民投票选举代表,依法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七)训练选举工作人员;

(八)受理有关选举的来信来访;

(九)协调有关部门处理破坏选举的案件;

(十)做好换届选举的档案工作。

第九条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应分别设立办公室,负责选举的具体事务。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时,乡、民族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可设立选举办事处,受县级选举委员会的领导,组织所辖选区的代表选举工作。

第十条 换届选举工作结束,选举委员会撤销。县、乡两级选举工作的有关事宜,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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