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粉尘排放标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18页(192字)

日本《大气污染控制法》规定:(1)粉尘排放设施的建立人必须遵守总理府命令中规定的有关粉尘排放设施的构造、使用和管理的标准。(2)都道府县知事认定粉尘排放设施的建立人违反前条所述的标准时,可以命令其在一定期限内使粉尘排放设施符合于上述标准,或者命令其暂停使用该设施。(3)违反粉尘规定标准的,可处6个月以下惩役,或10万日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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