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指定燃料使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17页(317字)

日本《大气污染控制法》规定:(1)都道府县知事认为可能发生硫的氧化物污染的指定地区内特定工厂以外的任何工厂或企业违反燃料使用标准时,可以劝告该工厂或企业的建立人在一定期限内遵守燃料使用标准。(2)受前款所述劝告者不遵从劝告时,都道府县知事可以命令其在一定期限内遵守燃料使用标准。(3)第一款所述有关特定工厂以外的其他工厂或企业的燃料使用标准,由可能发生硫的氧化物污染的各指定地区的都道府县知事根据环境厅长官所规定的指定烟尘总量的降低标准,按总理府命令所规定的燃料种类分别规定。(4)都道府县知事认为必要时,可以将该指定地区划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分别规定第一款所述的燃料使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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