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进口皮革检疫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55页(654字)
澳大利亚《联邦家畜检疫规章》规定:(1)全部进口的生皮、皮革(鱼皮、爬虫皮除外)应在检疫官的监视下用消毒液进行消毒。(2)任何国家进口的生皮、皮革(鱼皮、爬虫皮除外),除了新西兰、斐济、挪尔福克岛、西沙摩亚、新卡勒顿尼亚、汤加、新赫布里底、巴布亚领地或新几内亚领地之外,如有下列证明递交给主要检查官时,可免除规定的监视。如属联合王国内或英属国家畜主或委托人应有原产国家县长以上的证书,如非联合王国或英属国家,应有英国领事或英国驻扎官以上的证书,并有说明。(3)从非原产国进口的生皮和皮革(鱼皮、爬虫皮除外),除了新西兰、斐济、挪尔福克岛、西沙摩亚、新卡勒顿尼亚、汤加、新赫布里底、巴布亚领地或新几内亚领地之外,并已把证明是在联合王国或英属地的行政官员做的证明,或者是在非联合王国、非英属地内的国家的英国领事或英政府驻扎官做的证明,由畜主或委托者递交给主要检查官,并有如下说明:交运的货物中无屠宰之外死亡家畜的生皮和皮革;进入到中间国家的生皮或皮革具有相当于前条规定的证书,或生皮及皮革在中间国家按照规定中方式进行消毒,可不按规章进行监视。(4)从任何一个国家(新西兰等上述一些国家除外)进口的毛皮上岸后,应立即运至指定制革厂或地点,并按主要检查官指示处理之。在主检官同意下,毛皮进口者在订立100英镑的契约时,应有主要检查官所要求的证明,保证其安全运输,将进口毛皮从一个制造厂运至另一个由主检查官批准的制革厂。(5)鱼皮和爬虫皮如无主检官文字证明不许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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