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进口乳酪检疫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55页(424字)
澳大利亚《联邦家畜检疫规章》规定:(1)进入澳大利亚的乳酪,出口时是在出产国包装的;产于或从加拿大、丹麦、芬兰、爱尔兰、日本、新西兰、挪威、瑞典、联合王国、美国以外国家进口的乳酪;在加拿大、丹麦、芬兰、爱尔兰、日本、新西兰、挪威、瑞典、英联邦或美国之外的国家生产的乳酪。(2)本条规定的乳酪,应在进入澳大利亚后,立即运到按长官或权威人士许可的地点,保存在2℃以下。(3)对乳酪的检查管理应按下列要求执行:乳酪由到达澳大利亚至交货时的整个期间均应保存在2℃以下;把运输者签署的书面说明通知主要检疫官,说明乳酪在整个期间是在2℃以下保存;运到澳大利亚的乳酪是在生产国包装的。(4)长官或权威人士必须对乳酪按(3)检查。(5)长官或权威人士对乳酪的制造、保存、包装和运输确信无口蹄疫病毒会传入到澳大利亚时,可以用文字注明对此乳酪缩减检查程序。(6)按(3)项规定检查时,检查人应抄一份检查书交给进口者。
上一篇:澳大利亚进口輓具检疫立法
下一篇:澳大利亚进口皮革检疫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