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60页(666字)

近代资产阶级宪法出现之前的宪法。它不具有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和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典的含义。实为古代奴隶制、封建制国家统治者管理国事、统治居民的典章、制度、谕旨、法令的统称,故又名“古典宪法”。是“近代宪法”的对称。是以宪法产生的时代为标准对宪法所作的一种分类。古代宪法在中外的古代国家都曾出现过,并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国家都有着各自的含义。如古希腊和古罗的“宪法”,乃是一种关系国家根本组织的法律,其制定与效力与其他法律无异。古希腊伟大思想家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公元前384~前322)把法律分为两类,一类为普通法律,一类为宪法,即规定国家机关的组织及其职权的法律。在古罗马法律中曾用宪法一词来表示皇帝颁布的“诏令”、“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在欧洲中世纪,有用宪法一词来表示日常宪法中对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的确认,含有组织法的意思。在日本和18世纪的德国时代也曾编纂过《宪法部类》、《宪法类集》,但这里所说的宪法,也只是一般法规的意思。在中国的古籍中,常有“宪”、“宪法”的词语,如《尚书》中的“监先王于成宪”,《国语》中的“赏善罚奸,国之宪法”,其含义系指典章、制度和一般法规,且多含“刑法”的意思。唐开元时代颁布的《六典》,分理典、教典、礼典、政典、刑典、事典六部,从六个方面治理国事,其中部分虽然具有国家法和行政法典的性质,但也仅是规定了国家各个重要机关组织、职权及其施政治则而已。总之,中外古代宪法都是古代国家的普通法律的一种,或是普通法律的别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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