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渔业国家标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39页(530字)
美国1976年《渔业保护和管理法》第51节规定,已起草的各种渔业管理计划及为实施此计划而据本章规定制订的诸条例均应符合下述的国家渔业保护和管理的标准:(1)各种渔业保护及管理措施应能在达到每年的最适捕捞量的同时,防止过度捕捞,使其能被永续利用;(2)各种渔业保护及管理措施应以能得到的最完整、最准确的科技情报为基础制订;(3)若可行,应将某单独的渔业资源作为一个管理单位加以管理,且应对它的分布区均加以管理。应将那些有着内在联系的几种渔业资源作为一个管理单位加以管理或在它们之间进行密切的协调;(4)渔业保护及管理措施应对不同州的居民一视同仁,若有必要在美国各州的渔民中对捕捞量及捕捞特权进行分配或确定,这种分配应是公正的且对所有的渔民来说是平等的;有益于促进保护的;应以下述方法实施,即任何特殊的个人、公司或其他团体不得获得该特许权中的过量的份额;(5)若可行,这些渔业保护与管理措施应能促进渔业资源的利用。这些方法不能以经济上的分配作为其惟一的目的;(6)保护与管理措施应考虑到鱼种及渔业资源捕捞作业的多样性及允许在出现意外事件时采取各种对策;(7)保护与管理措施,应尽量降低费用并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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