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渔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38页(523字)
美国重视渔业立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邦政府颁布了百余部渔业法律、法令。如1954年颁布《SK条例》,授权国家海洋渔业局将海关由进口水产品的关税所得的30%作为渔业研究、教育、市场发展等计划之用;1956年颁布《鱼类和野生生物条例》;1964年颁布《商业鱼类研究及开发条例》、《溯河鱼类保护条例》;1967年颁布《保护渔民条例》、《河口保护条例》、《哥伦比亚河流域渔业发展条例》;1972年颁布《海岸带管理法》、《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条例》、《海洋保护、研究和禁猎区条例》、《水质净化条例》、《近海虾渔业条例》;1973年颁布《濒临绝种生物条例》,对保护海龟等海洋动物作出规定;1976年颁布《渔业保护和管理法》、《渔业保护区暂行法》;1980年颁布《水产养殖条例》、《1980年美国渔业促进法》等。其中,1976年颁布的《渔业保护和管理法》是美国最重要的渔业法律。该法首次宣布对渔业保护区内的各种鱼类和在渔业保护区外整个洄游过程中的所有溯河性鱼类,以及渔业保护区外所有大陆架渔业资源行使专属渔业管理权。该法律由美国的渔业管理主管机关、外国捕鱼及国际渔业协定、本国渔业管理纲要等4章组成,共8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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