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渔业资源政策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39页(391字)

美国《渔业保护和管理法》第1节规定,国会兹宣布美国的进一步的政策是:(1)在不改变美国现有的领土及其他的海洋管辖权的情况下,为了除本法所述的保护及管理渔业之外的目的,养护、维持各种渔业资源;(2)除非为了如本法所述的保护及管理渔业资源之必需,否则,将不批准那些妨碍、干扰公海利用的法律,也不承认这种立法;(3)确保美国渔业保护和管理纲要得以实施,且据此,确保公众能得到最完整的、最新的科技资料;包括为负责管理渔业资源或受其影响的州和公民所需的科技资料;提高效率,提高联邦、州在从事科学研究、管理、管辖和实施该纲要时的效率;且使该纲要是可行的和有成效的;(4)允许外国渔船在遵守本法规定的条件下捕;(5)支持、鼓励本国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为签署一个为各国所接受的公约而作的努力,该公约对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作出了有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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