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有害环境许可取消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37页(299字)

瑞典《环境保护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环境保护许可证委员会可以改变或取消正在适用的许可条件或者规定新的条件:(1)许可决定生效已超过10年的;(2)许可申请人通过提供虚假且至关许可批准的重要信息误导了许可证发放机构和禁止性要求被认为过于严厉的;(3)违反许可条件,情节较重的;(4)有害环境活动带来了在发放许可证时未预见的严重损害或者禁止性要求过于严厉的;(5)周围地区的条件发生了显着变化的;(6)因采用新的加工或净化技术使环境有了显着改善的;(7)采用新的污染测量或估价技术,将环境或因任何其他干扰使其对该活动的考察的范围显着扩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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