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有害环境许可限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37页(227字)

瑞典《环境保护法》规定,政府可发布指令对以下事项作出规定:(1)不得建设特定种类的工厂或企业;(2)不得排放某种数量、类型或成分的废水;(3)不得用可能污染土地、河道、湖泊或者其他水域以及地下水的方式排放或储存固体废物或其他固体物;(4)不得用可能加剧或者造成新的损害方式以及可能在其他方面造成重大干扰的方式改造某些种类的企业或其用途。但是,根据本法已颁发许可证或者已向政府指定部门提出申请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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