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用水水费收缴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93页(216字)

1998年南非《水法》规定:(1)水与森林部长可以指示任何水主管机构在其水资源管理辖区内或其营业区内,向用水户收缴由他所确定的用水水费。(2)接受部长指示负责收缴任何这类费用的水主管机构,在经部长同意后,可以从收缴的全部费用中保留一部分用于补贴开支和损失。(3)接受指示收缴这部分费用的水主管机构应与有关用水户共同或单独对国家负责;可以根据规定向有关用水户报销由它支付出去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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