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有害环境许可条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37页(224字)

瑞典《环境保护法》规定:(1)政府为发放环境有害许可证时,为满足该区公众的利益,政府可规定特别的条件。(2)政府发放许可证时,可以指令环境保护许可证委员会或郡行政委员会规定更具体的条件。许可证委员会发放许可证时,可以把确定某些非关键性条件的任务移交给依据本法实施监督的公共当局。(3)向有害环境活动发放许可证时,不能确定在某一特殊方面所适用的条件的,许可证的发放可以延期到该活动取得经验后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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