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患畜移动限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22页(218字)

日本《家畜传染病预防法》第32条规定:(1)都、道、府、县知事在有必要防止家畜传染病蔓延时,可制定规则,对一定种类的家畜、尸体及有可能扩散家畜传染病的病原体的物品,禁止其在都、道、府、县境内移动或移出移入,并可做出限制。(2)农林水产大臣,在有必要防止家畜传染病蔓延时,按省令规定,指定区域,对一定种类的家畜、尸体或有可能扩散家畜传染病病原体的物品,禁止其移出该当区域,并可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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