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高原森林防火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97页(276字)
法国《森林法典》第3卷树林和森林的保存及治安中规定:(1)为预防火灾、减轻后果和重新恢复林区的需要,应将易发生火灾、危及公共安全的高原森林区宣布为公用事业区,并划定出修筑高原森林的防火隔离墙的农业用地。(2)地方单位从事的森林防火工程可以包括有组织地焚烧牧场周围的灌木丛;必要时,划定禁止使用焚烧技术的区域。(3)在森林高原区,国家可修建一条通道地段,作为连续不断的防火道。地段宽度不得超过6米。防火道为专用道,不对其他通行开放。设立地段的受益人可以自费清除防火道两旁的灌木丛,其宽度不得超过5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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