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农业社会互助批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4页(248字)
法国1999年《农业指导法》第51条规定:(1)农业社会互助管理处和其联合会可与第3方签署公约从而对与其负责的公共服务使命进行管理。(2)当农业社会互助管理处及其联合会直接或间接的参与额达到或超过准许它们加入的社会经济联盟、经济利益集团或国内地产公司的资产的多数时,这些社会经济联盟、经济利益集团和国内地产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应提交国家职能部门批准。这些条款同样适用于至少一半的运行资金直接或间接由农业社会互助管理处和其联合会支付的联合会和联盟。
上一篇:法国农业区域保护确定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