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罗门群岛渔政权力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16页(574字)
所罗门群岛《渔业法》第10条规定,为了确定是否有违反或已经违反了本法令的任何条款的行为,任何受权官员可:(1)在所有合适的时间内,进入任何鱼类加工厂和任何房屋,但专门用来作为住宅的房屋除外;(2)拦截、登临和搜查渔业区域内的任何渔船;或渔业区域外的任何本国渔船;(3)拦截和搜查任何运送、或有理由怀疑运送鱼和鱼品的运输工具;(4)审查或调查他认为必要的有关任何房屋、鱼类加工厂、渔船或运输工具的问题,对此问题,本条所授予的权力已经或将行使,并可对其中发现的鱼类或鱼品进行取样。(5)如果受权官员认为某人正在从事某种根据本法令需要具有许可证或其他批准书的活动,可要求该人员出示许可证或批准书。第12条规定,任何人(1)故意阻挠任何授权官员行使本法赋予的权力;或(2)不遵守任何法定要求或不回答任何受权官员根据本法所进行的合法询问;应视为犯罪,应处以200美元罚款或处6个月监禁或两者并罚,如果阻挠或不遵守的行为发生在渔船上或渔船旁,该渔船船长也视为犯有同样的罪行,并受同样的处罚。第13条规定,任何受权官员在行使本法赋予的权力时,在对方要求下,应出示其身分证件或其他证明,以表明是一名受权执行本法的官员。第14条规定,受权官员个人对于其在正确执行本法赋予的权力和职责时所做或忽略做的事不负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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