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有森林权属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38页(231字)
美国1978年《森林和牧地可更新资源规划法》规定:(1)国会宣布,国有森林系统由全美国的及其属地的属联邦所有的森林、牧地及有关土地组成。(2)“国有森林系统”包括所有的由美国加以保留的或收回的国有林地,通过购买、交换、捐赠或其他方式而获得的全部国有林地、国有牧地等组成的土地。(3)作为国有森林加以保留的土地及已从公有划出的土地均不得再转为公有。(4)森林服务办事机构应设置在邻近国有森林的农村地区和村镇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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