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输入犬猫检疫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43页(188字)
以色列法律对犬、猫、鸟输入条件规定,携带者无论犬、猫、鸟只限携带一对;犬、猫、鸟应来自无疫病区;产地政府兽医应签发证明输入的动物本身健康、无传染疫病;畜主应证明动物已自养90天以上;产地政府兽医应证明准其输入以色列国,未输入前1个月至12个月需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若畜主无此证明,则应于输入后5日内,补行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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