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转基因生物用语定义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30页(281字)

中国2001年《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1)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2)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3)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4)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分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是指防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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