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87页(686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直属机构之一,国务院负责全国土地、城乡地政统一管理的职能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成立于1986年。主要职责是:①制定有关土地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组织贯彻执行和实施监督检查。②加快土地信息建设,研究制订全国土地管理事业发展战略,预测中长期各类用地需求,做到土地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大体平衡。③统一管理全国土地和城乡地籍、地政工作,查处土地权属纠纷。主管全国土地的调查、统计、定级、登记、发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估价工作。制订土地定级、估价标准及全国土地调查计划。建立健全土地统计制度和土地动态信息监测体系。制定地籍管理技术规程。④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组织编制土地利用规划、计划和土地后备资源开发规划、计划,并按计划管理程序上报下达,对规划、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⑤主管全国土地的征用、划拨、出让工作。统一审核、征用、划拨建设用地,承办由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组织、协调、审查、报批和出让方案的落实。组织编制各类建设用地定额指标。⑥管理土地市场,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土地市场管理的法规和规章,规范土地市场。负责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的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协助财税部门做好土地税费的征收管理工作。⑦提出深化土地管理体制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方案,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各项改革措施;主管土地管理的科学技术工作、宣传工作和教育工作等。国家土地管理局内设局办公室、计划财务司、政策法规与监督检查司、地籍管理司、土地利用规划司、建设用地管理司、科技宣教司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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