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88页(787字)

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国家局(副部级),行使国家外汇管理职能的机构。成立于1981年,当时称国家外汇总局,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1982年撤销,职能划归中国人民银行。1988年重新设立,称国家外汇管理局,为中国人民银行归口管理的国家局。根据199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家外汇管理局改为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国家局。主要职责是:①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国家外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相应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我国外汇体制改革的方案,检查处理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法规的案件。②参与编制国家外汇收支计划、利用外资计划,编制地方非贸易外汇收支计划并监督执行,统计全国外汇收支,拟定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③拟定国家外汇储备政策和经营原则,集中管理国家外汇储备和抵押外汇。拟定人民币汇率政策,公布、调整人民币的汇率;拟定各种货币对美元的统一折算率,监管汇率和外汇同业拆借利率。④按国务院有关分工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贸易、非贸易外汇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对收汇、结汇、付汇、台账、外币兑换进行监督、检查、统计,制定境内机构现汇账户管理办法并审批现汇账户。⑤拟定全国对外负债的登记、统计、监测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对外债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国家计划监督审查在境内外发行外币有价证券和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金融条件及外汇担保,管理短期外债。⑥从外汇平衡角度参与有关部门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工作,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和人员、外国驻华机构和人员的外汇管理,负责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⑦负责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审批;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拟定外汇市场的管理政策和办法并监督执行;按照国家宏观调控目标,调节供求,平抑汇价等。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设机构主要有:办公室、政策法规司、国际收支司、管理检查司、外资司、外汇储备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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