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苏格兰环保排水协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87页(246字)

英国《环境法》第24节第1条规定,按照下述第2条,拟议实施排水工程的任何人都必须:(1)在启动此类工程前,就防止受控水体污染所需要采取的预防事宜同环保机构进行协商;(2)在实施此类工程时,考虑环保机构的意见。第2条规定,国务大臣可以依据法律部门的规定,规定前述第1条所不适用的排水工程的类型。第3条规定,在本节中,“排水工程”的含义与1958年《土地排水(苏格兰)法》中的含义相同;“受控水体”的含义与1974年《污染控制法》中的含义相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