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1950年保护鸟类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95页(283字)

1950年10月18日签署《国际鸟类保护公约》。公约目的:规定应对濒危和迁徙栖鸟类予以特别保护,并且所有的鸟类都应受到保护。公约提出的保护措施包括,第2条规定其缔约国保护所有的鸟,至少在其哺乳期内应如此,对迁徙鸟类应在其返回巢穴区时予以保护,特别是在3至7月份,对面临灭绝威胁的鸟应在全年内予以保护。公约还要求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以防止废油或其他污水、灯塔、电缆、杀虫剂、毒药或其他原因对鸟类造成破坏。该公约签署后,缺乏广泛的赞同,公约本身一些条款模糊,无保护名录、没有缔约国会晤期,因此只在短时期内产生过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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