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早期保护鸟类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94页(523字)
世界上许多鸟是迁徙动物,迁徙过程中常常要经过多国国境。为了保护鸟类,国际社会签署了大量的国际条约,采取了各种强化保护措施。其中较早的立法是《保护对农业有益鸟类的公约》。采取国际行动保护鸟类,始于1886年在维也纳召开的第26届德国农学家和林学家大会。大会通过一项旨在保护对农业有益的鸟类的决定,建议奥匈帝国政府与其他国家缔结一项协定。1902年,12个欧洲国家经多年谈判终于签署这项协定,即《保护对农业有益鸟类的公约》,并于1905年11月6日开始实施。公约规定保护措施主要内容:第2条规定禁止取得、捕获、进口、越境运输、运输和出售公约中列出的鸟的巢穴、蛋及幼鸟,但允许房子或建筑的所有者拆除在其内部或影响其建筑物搭置的巢穴。第3条规定禁止采用任何方式捕获鸟类。第5条宣布在3月1日至9月15日之间,捕杀、捕获、出售本公约列入的鸟类为非法。第10条规定每个缔约国在签署后3年内,应使其国内立法与公约相一致。此公约签署后,因欧洲鸟类动物迁徙要道国,包括意大利等国家设有签署该公约,法国也提出执行“规避条款”,即如果出自某缔约国的意愿,它可以不受公约保护条款的约束,导致该公约没有产生多大实际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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