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隆迪水资源所有权属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98页(340字)
布隆迪法律规定,凡土地所有权未被占有的,其水资源不得专用,应被视为公有财产。公有水为公有资产一部分,其准则由国家正式规定。关于地表水,土地所有者对降落在其土地上的雨水以及滞留在其土地的任何一种类型的水均有所有权。流动水为公有财产,流动水的利用遵守沿岸利用原则。所有通航湖泊和水道,不论其是否浮运,均为国有资产一部分。关于地下水,布隆迪1952年民事法典规定,土地所有者对水资源没有所有权,水资源服从矿业立法。关于获得方式,规定,公有水是国家宣布为通航的水道以及公有土地上的水。通航的水道可向国家申请获得,土地上的水可按私有水方式获得,即通过交换、继承或捐赠方式获得。私有水可按私有权法律中规定的购买、继承、交换等任一种方式获得。
上一篇:西班牙水资源所有权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