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里塔尼亚渔业规则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68页(401字)
毛里塔尼亚《关于海商和海洋渔业法典的法律》第194条规定,必要时由海洋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以下各项:(1)全部种别或某些种别的禁渔区和禁渔期;(2)各种或某些条件下禁用的渔网、工具、器械、捕捞方式和方法;(3)被批准的渔网或渔具的最小网目尺寸和特点;(4)关于保护苗种和养护渔场的规定和关于某些捕捞种类的商品规格的规定;(5)关于捕捞、发售、购买、运输、贩卖和使用鱼类、甲壳类、贝类和其他海洋动物的苗种及其未达到规定捕捞规格个体的禁令;(6)关于海上和沿岸的渔场、鱼池、牡蛎、贻贝和其他海洋动物的养殖场建立和经营的条件;(7)使用诱饵和在船上装载达纳炸药和其他炸药;(8)关于在海上和沿岸保护渔业和管理渔业活动的治安和刑警措施;(9)关于采收海藻和海草的规定;(10)关于海洋捕猎的规定;(11)渔产品加工企业的设置和经营的条件和渔产品贸易和经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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