冈比亚渔业管理规则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68页(644字)
冈比亚《渔业法》第51条规定,为了渔业和有关工业的合理管理、开发和控制以及为实施本法的条款和宗旨,主管部长可以制定通则,特别是在不损害上述一般规定的情况下,部长可为下述目的制定通则:(1)为了保护、管理和保存渔业资源,或特殊的鱼类种类,而采取规定禁渔期、规定捕捞数量、规定捕捞或销售规格或个体重量、规定最小网目规格、规定所有鱼类或某些鱼类的禁渔区或捕捞方法,以及禁用某些捕捞方法等措施;(2)为任何特殊渔业规定许可证发放条件、出租条件和管理规则;(3)为在冈比亚管辖下的内陆和海洋渔业水域的捕捞活动制定管理办法;(4)为在冈比亚管辖下的渔业水域的外国渔船制定必须遵守的规定;(5)规定在渔业中进行外国资本投资和联合经营的程序,并为任何这种投资规定必须遵守的条件;(6)为控制渔获物上岸,规定渔港和鱼类上岸区的管理和控制措施;(7)规定控制鱼类和鱼产品的处理和运输措施;(8)规定市场管理方法以组织和管理鱼类和鱼产品的销售和分配;(9)制定禁止或控制活鱼进口或出口,特别是非当地种类进口的措施;(10)制定鼓励和搞好鱼类养殖措施;(11)规定申请任何许可证、执照或本法或按本法制定的任何法规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的条件和程序;规定许可证、执照及这些其他文件的格式和为此应交费用的金额;(12)改进统计数字的收集,并且要求从事捕捞、销售、加工或水产养殖的每一个人,包括任何鱼商为渔业的有效管理和发展必须提供的情报;(13)规定渔业官员行使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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